乌兰察布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乌兰察布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业务办事指南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
1、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条规定办理档案接收手续。
2、申请材料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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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是否存留纸质 |
是否信息共享可获得 |
|
|
流动人员办理 |
身份证或社保卡 |
政府部门核发 |
提供原件或实名认证自动获取 |
1 |
纸质、电子 |
必要 |
否 |
是 |
|
委托他人代办书 (委托他人代办需携带) |
委托人出具 |
原件或电子扫描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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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委托办理 |
存档人员花名册盖章 |
委托单位出具 |
原件或电子扫描件 |
2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是 |
否 |
|
委托他人代办书 (委托他人代办需携带) |
委托人出具 |
原件或电子扫描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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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副本盖章 (只需提供一次) |
首次开户单位提供 |
原件或电子扫描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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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只需提供一次) |
首次开户单位提供 |
原件或电子扫描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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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务经办流程
(1)纸质档案: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或者社保卡(电子社保卡)以及档案材料来现场审核档案材料,如审核通过,签订《个人委托存档协议书》(一式两份)完成档案存放手续;
(2)无纸质档案: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或者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来现场办理转档材料;然后携带转档材料到原存档单位完成档案转递手续后,由原存档单位通过机要通信或者邮政快递的方式将档案材料邮寄至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在收到档案材料后将档案转移通知单回执邮寄回原存档单位,完成档案存放手续。
4、办理结果:符合存档要求的,档案接收入库;不符合存档要求的,档案应退回原档案管理单位。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1、政策依据: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六条、第二十条规定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2、申请材料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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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是否存留纸质 |
是否信息共享可获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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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人员身份证或社保卡 |
政府部门核发 |
提供原件或实名认证自动获取 |
1 |
纸质、电子 |
必要 |
否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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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代办书 (委托他人代办需携带) |
委托人出具 |
原件或电子扫描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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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档手续材料 |
接受档案部门出具 |
原件或电子签章扫描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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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档案调出的函或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书 (只需存档方式为集体委托的申请人携带) |
集体委托单位出具 |
原件或电子扫描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是 |
否 |
3、业务经办流程
(1)存档方式为个人委托存档的,携带具有档案管理权限(国企、行政、事业单位或者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单位出具的有效转档手续材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社保卡(电子社保卡)以及《个人委托存档协议书》(2022年9月之前办理的个人委托存档,携带档案存放证明)来现场办理档案转递手续,然后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通过机要通信或者邮政快递的方式将档案材料邮寄至拟接收档案单位,拟接收档案单位收到档案后及时将档案转移通知单回执寄回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完成档案转递业务。
(2)存档方式为集体委托存档的,携带具有档案管理权限(国企、行政、事业单位或者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单位出具的有效转档手续材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存档单位出具的同意档案调出的函或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书来现场办理档案转递手续,然后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通过机要通信或者邮政快递的方式将档案材料邮寄至拟接收档案单位,拟接收档案单位收到档案后及时将档案转移通知单回执寄回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完成档案转递业务。
4、办理结果:档案转出
1、政策依据: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为流动人员出具存档、尽力、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材料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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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是否存留纸质 |
是否信息共享可获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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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人员身份证或社保卡 |
政府部门核发 |
提供原件或实名认证自动获取 |
1 |
纸质、电子 |
必要 |
否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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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代办书 (委托他人代办需携带) |
委托人出具 |
原件或电子扫描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是 |
否 |
3、业务经办流程:如档案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存放,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来现场开具相关证明性材料(存档证明、经历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
4、办理结果:根据存档情况,出具存档证明;依据档案材料记载内容,出具经历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证明等。
1、政策依据: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2、申请材料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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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是否存留纸质 |
是否信息共享可获得 |
|
存档人员身份证或社保卡 |
政府部门核发 |
提供原件或实名认证自动获取 |
1 |
纸质、电子 |
必要 |
否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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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代办书 (委托他人代办需携带) |
委托人出具 |
原件或电子扫描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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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借阅介绍信 |
查借阅档单位出具 |
原件或电子签章扫描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是 |
否 |
3、业务经办流程:查阅单位提交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申明查阅理由,如实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申请表;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为中共党员;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和权限审批同意;查阅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阅。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人员的人事档案。
4、办理结果:根据存档情况,为符合条件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1、政策依据: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六条、第二十一、第二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聘)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2、申请材料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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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是否存留纸质 |
是否信息共享可获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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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人员身份证或社保卡 |
政府部门核发 |
提供原件或实名认证自动获取 |
1 |
纸质、电子 |
必要 |
否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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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代办书 (委托他人代办需携带) |
委托人出具 |
原件或电子扫描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是 |
否 |
3业务经办流程:如档案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存放,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来现场办理政审材料。
4、办理结果:依据档案材料记载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政审回复函或填写录用政审表格或入党政审表格等。
注:
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市人社局综合大楼社保大厅2楼高校毕业生服务窗口(档案业务办理地址)
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市人社局综合大楼1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档案邮寄地址)
服务部门:公共人事服务科
联系电话:0474-8159428 0474-8150239
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